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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你是一个财务状况困难的企业主。有必要偿还巨额债务,但是没有足够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不道德的企业家可能会决定撤回剩余的资产并离开其组织。在我们的实践中,我们不止一次遇到过类似的方案,今天我们将讨论它们。
K&P.Group强烈建议不要采取此类行动。
在破产前夕撤回资产的不公平行为:
- 转移无反负债的资产;
- 向破产者转移资产;
- 不平等的交换;
- 对股本出资的评估不公平;
- 用破产者的义务取代有偿付能力的人的义务;
- 由债务人出资购买资产;
- 失去对资产的控制权;
- 创建虚拟债务;
- 资产的转让,没有资产的转让,债务人的主要活动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这些方法的组合最为常见。让我们来考虑今天的第一个—— 转移无反负债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转移或承诺转移资产,但没有得到任何回报。这可能包括:
- 股息支付;
- 向雇员个人支付过高的工资和奖金(有时限于没有实际付款的简单付款,期望在破产程序中收到款项作为第二优先事项的一部分);
- 债务人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 对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的出资。
股息支付 现在,它被用作在破产前从债务人那里提取资金的方法之一。
逻辑如下:股息是从只有参与者有权获得的利润中支付的。分红的支付不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利润分配不属于质疑交易的特殊理由,因为商业和财政要求与公司要求不竞争。
同时,法院早已经 “解密” 了这种提取资产的方法。他们认为,破产迹象和负净资产的存在是支付股息的障碍,而股息已载入公司法。
破产的迹象和净资产状况不是由债务人的报告(这可能不正确)决定的,而是由有关其负债和财产价值的事实信息决定的。
因此,债务人财产危机背景下的股息支付被定性为故意的不公平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在特别(《破产法》第61.2条第2款)和一般(第 10 条 等 《民法》第168条) 原因 (乌拉尔地区行政法院于2021年3月5日就案件编号作出的决议A50-509/2018)。
这个例子只是在破产前夕提取债务人资产的可能方法之一。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复杂和棘手的方法,例如使用加密货币或代币化的民用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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