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宪法法院收到了一名破产公民的债权人的申诉,该公民的妻子也已经破产。妻子用出售联合抵押贷款公寓的钱偿还了贷款债务,这是唯一的住房。在这方面,约有380万卢布被排除在妻子的破产财产中,用于购买住房以取代因财产(行政)豁免而出售的住房。
债权人试图对相关的司法行为提出质疑。他认为,出售婚姻财产的部分金额应包括在破产公民的破产财产中。未成功,债权人向宪法法院提起申诉,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446条 (“根据行政文件无法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财产”)和 《破产法》第213.25条 (“如果公民被宣布破产并开始出售公民财产,则公民的财产应予出售”)不符合条款 8, 19 等 46 部宪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假定,可以通过出售抵押品来满足抵押债权人的索赔要求后,向债务人分配资金来购买剩余的房屋。此外,该金额远高于规定的允许限额 《破产法》第213.25条第2款 如果对其他债权人还有未清债务。
宪法法院的立场
宪法法院重申,由于破产案件所涉人员的利益不同且往往截然相反,立法者应考虑到这些利益的性质,努力平衡这些利益。这是破产机构的公法目标,旨在为保护所有债权人的经济和法律利益创造条件,同时尽量减少对债务人的负面影响。
抵押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但是,该立法并未规定 “单一抵押贷款所得金额有任何特殊规定”。因此,将执行豁免权扩大到出售单一抵押贷款的部分资金的条件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那些期望这些资金能够满足其索赔要求的非税贷款人感到迷惑。
宪法法院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1部分第446条第2款 等 《破产法》第213.25条第2款和第3款 不遵守宪法,因为它们无法确定将财产(行政)豁免扩大到通过出售抵押住房筹集的资金的条件,抵押住房是唯一的,在与抵押债权人达成和解后留下的资金。
宪法法院强调:
“在住房权保障这样的敏感领域,即使这些保障发生在公民破产过程中,也应对提供这些保障的条件进行法律规定的确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立法者解决上述冲突之前,已经引入了临时和解程序:应破产人的要求,可以将出售抵押房屋的资金排除在破产财产中。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如果法院有可能购买的住房明显超过足以满足债务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合理住房需求的水平,则法院有权削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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